(2017)冀063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米建国与张琮琳、赵海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建国,张琮琳,赵海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533号原告:米建国,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新,易县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琮琳,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赵海泳,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原告米建国与被告张琮琳、赵海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米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到判决生效被告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8日,被告张琮琳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息2%,被告赵海泳为其担保负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1月10日,本院就本案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了(2016)冀0633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琮琳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赵海泳负连带保证责任。该民事判决已生效。现原告基于同样的事实向已决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同样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米建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红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