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小玲颜从礼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小铃,颜从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26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小铃,男,1988年11月2日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文盲,务农,住宣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梁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颜从礼,绰号颜桥,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江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梁平区看守所。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小玲、颜从礼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渝0155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胡小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颜从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三、责令被告人胡小铃、颜从礼退赔违法所得。胡小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小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小玲、原审被告人颜从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胡小玲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小玲撤回上诉。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辉审判员 刘梅审判员 余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