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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371号原告:马某1,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2,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 判 员 石统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颖书 记 员 邵明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