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371号原告:马某1,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2,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 判 员 石统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颖书 记 员 邵明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