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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张义同、贾雯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义同,贾雯萱,于婷婷,赵永娟,王家正,王云兴,邵凯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33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义同,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大城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贾雯萱,女,200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理人:贾某,系贾雯萱之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于婷婷,女,2000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理人:于某,系于婷婷之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永娟,女,200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理人:赵某,系赵永娟之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家正,男,200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理人:张某,系王家正之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云兴,男,199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云兴之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邵凯乐,男,200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理人:曹某,系邵凯乐之母。上诉人张义同诉贾雯萱、于婷婷、赵永娟、王家正、王云兴、邵凯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5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义同上诉请求:撤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569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所诉侵害案中,被上诉人于婷婷、贾雯萱、赵永娟、邵凯乐挑起事端,于婷婷唆使上诉人参与其中,导致上诉人被王家正、王云兴打成重伤。各上诉人应为上诉人所受伤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义同所受伤害由案外人苏李所致,苏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并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苏李,但案件尚未审结。裁定驳回张义同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中,一审法院以案外人苏李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撤销。综上,张义同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569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俊山审判员  薛月琴审判员  张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呼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