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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万海文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858号被执行人:万海文(绰号“哈八”),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安徽省望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望江县。本院在执行万海文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皖0825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海文缴纳罚金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海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妻子作出承诺会依法缴纳罚金。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5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