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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慧忠与梁树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忠,梁树坤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3810号原告:刘慧忠,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梁树坤,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刘慧忠与被告梁树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慧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003)穗增法民三初字第620号所确认的被告对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总金额(本息:1411207.62元)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争议,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在执行阶段变更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可直接在执行阶段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诉的利益,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慧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少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