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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963号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与阳明西路交叉口商务中心5-E-H。法定代表人:易永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为荣,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娟,女,成年,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交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