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亮与被告沈贤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亮,沈贤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684号原告:王德亮,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被告:沈贤蓉,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原告王德亮与被告沈贤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德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德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