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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亮与被告沈贤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亮,沈贤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684号原告:王德亮,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被告:沈贤蓉,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原告王德亮与被告沈贤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德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德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子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