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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何海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81执2330号之一被拘留人:何海峰,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黄家埠镇回龙村回杨6队,现住余姚市江南新城西区77幢503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海峰、龚苏萍(2017)浙0281执2330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何海峰拒不申报其名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何海峰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