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秋平与乔治文、王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秋平,乔治文,王利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360号申请人白秋平,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申请人乔治文,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申请人王利琴,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审理白秋平诉乔治文、王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秋平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乔治文、王利琴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前坡变电站家属楼**幢*单元-*-*号(产权证号:********)的房屋一套。担保人高小利以其自有的陕KS****号福特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申请人白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乔治文、王利琴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前坡变电站家属楼**幢*单元-*-*号(产权证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高小利所有的陕KS****号福特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三、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白秋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