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紫微与李秀福、陈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紫微,李秀福,陈秀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896号原告:孙紫微,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0月8日,四川省南江县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李秀福,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11月24日,住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旺苍县嘉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秀兰,女,汉族,生于1955年12月18日,住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涛,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0日,系被告陈秀兰胞弟。原告孙紫微与被告李秀福、陈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孙紫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紫微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紫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孙紫微负担。审判长 王光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