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紫微与李秀福、陈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紫微,李秀福,陈秀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896号原告:孙紫微,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0月8日,四川省南江县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李秀福,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11月24日,住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旺苍县嘉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秀兰,女,汉族,生于1955年12月18日,住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涛,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0日,系被告陈秀兰胞弟。原告孙紫微与被告李秀福、陈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孙紫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紫微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紫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孙紫微负担。审判长  王光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