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向利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利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1118号罪犯向利华,女,1984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日作出(2014)溆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利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0016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利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四个表扬,考核余分461.5分,民事赔偿20016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利华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财产刑能够履行而未积极履行,酌情调整该犯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利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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