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98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陶银,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