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潜岳与黄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潜岳,黄儒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970号原告:黄潜岳,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锋,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儒林,曾用名黄林,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平果县。原告黄潜岳与被告黄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黄潜岳于2017年7月14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潜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潜岳负担。审判员 廖东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元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