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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建兴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827号被执行人:沈建兴,男,1975年4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沈建兴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618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一、被执行人沈建兴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万九千零三十七元,分别偿还被害人林某1人民币一万元、被害人林某2人民币九千零三十七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