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郑丽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郑丽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258号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荷泽巷9号嘉福小区8号楼05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1682611Y。法定代表人:肖通川。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希、李森(实习),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丽琴,女,汉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22号。负责人:黄光泽。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丽琴、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480元,减半收取计15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楚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