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708号原告:宋某,住甘肃省华亭县东华镇仪州。被告:李某,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王某,住甘肃省华亭县。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利息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半年,期满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无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在华亭县神裕回族乡袁庄村东庄社向被告李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诉状、开庭传票,被告李某在答辩期间提交身份证证明与原告起诉无关,经本院核对除身份证姓名无误,其他信息包括出生年月日、照片、住址均与原告诉状中被告信息不符。被告王某经本院多次寻找,并无此人。因此,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