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行审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高福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高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535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召峰,该局郭村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高福友,男,1962年8月7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7]1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故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河国土执罚决[2017]1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