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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新蕾与张艳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蕾,张艳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民初1042号原告:王新蕾,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机关医院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艳房,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王新蕾与被告张艳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艳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98731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19日,被告张艳房向王皓借款一案由东营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对被告张艳房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决生效后,原告代被告还款共计98371元。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特诉至贵院,望判若所请。被告张艳房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王皓与张艳房、张继峰、张艳红、王新蕾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0】东仲裁字460号裁决书,裁决原告王新蕾对被告张艳房应承担的偿还王浩本金200000元、违约损失赔偿金98000元、律师费7000元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裁决书生效后,被告张艳房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代为偿还98731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履行保证责任代被告张艳房偿还98731元,依法取得向被告张艳房追偿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艳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艳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新蕾代偿款9873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庆雷审 判 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卞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