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2民初5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5990冯洋洋与深圳市泰尔智能视控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洋洋,深圳市泰尔智能视控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5990号原告:冯洋洋,男,1986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深圳市泰尔智能视控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浪口社区华荣路煌辉华工业区B栋20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冯洋洋与深圳市泰尔智能视控有限公司关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