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谭启峰、丁希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启峰,丁希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谭启峰,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丁希茂,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启峰与被执行人丁希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76287.88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述国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