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执1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琼与威海东城电子装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琼,何海洋,田明明,陈梅,柴树和,威海东城电子装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8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琼,女,汉族,现住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申请执行人何海洋,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古城镇。申请执行人田明明,男,汉族,现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西贞村。申请执行人陈梅。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申请执行人柴树和,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中乡绥中村。被执行人威海东城电子装配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琼等与被执行人威海东城电子装配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付了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本院已将款项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2017)第076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