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德才盗窃���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998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才,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尤溪县,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3日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4日被福建省永泰县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才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德才携带塑料桶和塑料软管到福清市上迳镇下井村隐元路南侧“阿强不锈钢铝合金加工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倪某1停放在该处三轮摩托车油箱内的92号汽油五升。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汽油价值人民币31.25元。二、2017年4月20日晚上,���告人陈德才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42号水南居委会楼下柴火间旁,盗走被害人林某1停放在该处二轮摩托车上的车牌一面,后将该车牌安置在自己新购买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上使用。三、2017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德才再次携带塑料桶和塑料软管到福清市上迳镇下井村隐元路南侧“阿强不锈钢铝合金加工店”门口,抽走被害人倪某1停放在该处三轮摩托车的92号汽油五升及拆下倪某1停放在该处二轮摩托车的电瓶壳时,被倪某1、林某3发现并抓获,后扭送至福清市公安局。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汽油价值人民币32.0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德才有坦白、第三起盗窃未遂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德才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德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德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小娟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