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邢某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住双城市。被执行人邢某某,住兰西县。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黑1222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邢某某无存款。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买卖合同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邢某某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高彦彬如发现被执行人邢怀民有财产线索时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执行员 吴晓军执行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