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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宗林与张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宗林,张百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206号原告:叶宗林,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张百强,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叶宗林与被告张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叶百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宗林已与张百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叶宗林负担。审判员  杨居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耀昕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