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宗林与张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宗林,张百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206号原告:叶宗林,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张百强,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叶宗林与被告张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叶百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宗林已与张百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叶宗林负担。审判员 杨居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耀昕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