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6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1958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靳某某,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执行袁某某与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希全审判员 张绍平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家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