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余鸿伟申请执行白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鸿伟,白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140号申请执行人:余鸿伟,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白建伟,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余鸿伟申请执行白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云2329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白建伟偿还余鸿伟借款本金人民币28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金融结构查询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登记信息;已冻结白建伟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俊审判员 郭加文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