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碧晨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碧晨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43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碧晨,男,1997年1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林俊敢,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未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碧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碧晨及其辩护人林俊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碧晨分别于2015年12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016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在其位于莆田市城厢区万达广场中央华城XX区XX栋XX室的租住处容留未成年人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碧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林碧晨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霞林居委会翁XX号陈某家中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碧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关某、郑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碧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1人2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碧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被告人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碧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炳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