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山县嘉盛石材有限公司与傅荣枢、吴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山县嘉盛石材有限公司,傅荣枢,吴淑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177号原告:罗山县嘉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576308315M。法定代表人:傅建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傅荣枢,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吴淑芬,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罗山县嘉盛石材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傅荣枢、吴淑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山县嘉盛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山县嘉盛石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傅荣枢、吴淑芬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山县嘉盛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山县嘉盛石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颖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