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淄博路普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孝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路普贸易有限公司,张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86号之一申请人:淄博路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和家村委南。法定代表人:陈宗刚,经理。被申请人:张孝平,男,汉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路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2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孝平名下鲁C×××××号小型汽车一辆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路普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博路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