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练某与邬某、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邬某,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1民初202号原告:练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邬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原告练某与被告邬某、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练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邬某、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练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于2015年3月15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借期半年,于2015年9月15日归还本金;利息按月息2%计付,于每月15日给付利息。借款后,二被告未支付利息,亦未归还本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邬某、雷某未到庭,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相应证据。原告练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邬某、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练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款一张,载明:“今借练某现金人民币捌万元整,期限为半年,到2015年9月15日止,月息2%计算,即每月1600.00整,还息时间为每月15日,到2015年9月15日归还本金。违约解决方式,诉讼由阳朔县人民法院管辖。日期:2015年3月15日借款人:邬某身份证号码:450302198508122025雷某430523198410154116”。原告于借款当日转账80000元给雷某。借条由他人执笔,二被告名字、捺印及其身份证号码由其本人亲自书写、捺印。此后,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及庭审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80000元及利息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涉诉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有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80000元。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即年利率24%,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给付时间应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邬某、雷某偿还原告练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给付时间为:从2015年3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18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邬某、雷某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人民陪审员 柏钦凤人民陪审员 李树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梁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