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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平有、廖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平有,廖希军,张洪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304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22298H1-1。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富一,男。被告:葛平有,男。被告:廖希军,男。被告:张洪菊,女。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平有、廖希军、张洪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英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