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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甘洛县粮油收储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启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洛县粮油收储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吴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洛县粮油收储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洛县团结北街110号。法定代表人:瓦尔巫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启霞,女,1964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洛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吴启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启霞接到通知后十日内给付甘洛县粮油收储供销有限责任公司146631.4元欠款,但被执行人吴启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启霞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存款146631.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桂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