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军与李从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李从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793号原告:黄军,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周坡镇。被告:李从明,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大佛乡。原告黄军与被告李从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黄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