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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夏茂伟与夏冬梅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茂伟,夏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夏茂伟,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办事处7区***栋*单元*层*室。被执行人夏冬梅,女,1972年8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边岗乡金星村上台子屯*组。申请执行人夏茂伟与被执行人夏冬梅共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程天民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