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夏茂伟与夏冬梅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茂伟,夏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夏茂伟,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办事处7区***栋*单元*层*室。被执行人夏冬梅,女,1972年8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边岗乡金星村上台子屯*组。申请执行人夏茂伟与被执行人夏冬梅共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程天民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