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韩廷库与集贤县福康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廷库,集贤县福康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1民初1589号原告:韩廷库,男,59岁。被告:集贤县福康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秀臣,男,44岁。原告韩廷库与被告集贤县福康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廷库、被告集贤县福康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秀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5日,被告因公司生产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1600元,当时约定月息为1%,同时还约定了给付日期,当日被告以借据的形式给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张。被告借款逾期后,未能及时偿还,待原告家急需用款找被告索要时,被告均以暂时无能力给付为由,请求延期给付,至今未果。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集贤县福康油脂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1600元、给付利息24192元(利息的计算方法是:201600元×1%×12个月),合计人民币225792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状中所诉的事实与理由均属实。我方也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庭前经我们双方协商,最终未有达成一致性意见,如果今天能达成协议的话就达成协议,否则的话就只能听从法院判决了。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5日,被告因公司生产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1600元,当时约定月息为1%,未约定给付日期,当日被告以借据的形式给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张。被告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待原告家急需用款找被告索要时,被告均以暂时无能力给付为由,请求延期给付,至今未果。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集贤县福康油脂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韩廷库借款本金201600元、给付利息24192元(利息的计算方法是:201600元×1%×12个月),合计人民币225792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在开庭审理本案时,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2016年6月5日被告以借据的形式给原告出具的借款凭证的证据,经当庭进行质证,被告对此均无任何异议,只因暂时没有能力给付,请求分期分批延期给付,且又无法确定每次的数额和时间。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性意见。以上事实的认定,均有起诉状,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证明,且当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款凭证,这说明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理应按原约定及时予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而被告在原告索要借款本息时,借故拖延给付,至今未果,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均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集贤县福康油脂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韩廷库借款本金201600元、给付利息24192元(利息的计算方法是:201600元×1%×12个月),合计人民币225792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6.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343.44元,由被告集贤县福康油脂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德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