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昌胜与申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胜,申长,高绪俊,河南省开封三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建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418号原告:徐昌胜,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申长,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祥符区。被告:高绪俊,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河南省开封三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南省祥符区八里湾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黄俊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建成物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渝南汽车超市综合楼2-1。法定代表人:李官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住巫溪县柏杨街道春申大道泰和大酒店3号楼4栋一单元-3F-1。代表人:张国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住巫溪县宁河街道宁河街63号。代表人:陈丽,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徐昌胜与被告申长、高绪俊、河南省开封三雨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建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徐昌胜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昌胜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昌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昌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