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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思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唐继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思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思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唐继忠,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执行四川思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唐继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继忠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继忠所有的川ALXX**号东风日产牌小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