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09代卫中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卫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30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卫中,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经阜宁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5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代卫中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苏0923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代卫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原审被告人代卫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卫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代卫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卫中撤回上诉。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3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朝军审判员 王劲梅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