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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淑兰与余干县浩瀚蓝天洗浴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兰,余干县浩瀚蓝天洗浴中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939号原告:李淑兰,曾用名(李娜),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余干县浩瀚蓝天洗浴中心,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政府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MA35L8KP5G。法定代表人:江云富。原告李淑兰诉被告余干县浩瀚蓝天洗浴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李淑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淑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淑兰负担。审判员  黄辉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