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1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与潘启春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25号之二移送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潘启春,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启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启春立即向移送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0元,但被执行人潘启春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启春及其妻唐春玲所有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房屋一套;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潘启春银行存款614元。现因被执行人潘启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案执行条件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移送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移送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蒲 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