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肖祖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祖学,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4020号原告:肖祖学,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琰,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学院路48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02820673E。负责人:陈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欢欢,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98号附2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5924K。负责人:陈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奇,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祖学与被告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祖学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祖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肖祖学负担。审判员 熊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航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