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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绍功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04刑申8号禹丽英:你因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绍功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2014)通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和(2016)云0423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提出:通海县河西镇汉邑村委会及李绍功不存在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原判认定李绍功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将李绍功收受旃朝生、旃朝国、马仁伟、马韬款项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定性错误,数额认定错误,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经审查,通海县河西镇汉邑村委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人民币700余万元之行为,扰乱了国家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李绍功、张跃林、李绍平、沐永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李绍功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你提出汉邑村委会及李绍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及将李绍功收受旃朝生、旃朝国、马仁伟、马韬款项的行为定性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李绍功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