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志刚与范伟、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刚,范伟,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341号原告:吴志刚,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南市。委托代理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慧敏,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伟,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涛,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刚诉被告范伟、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吴志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刘德强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秘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