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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志刚与范伟、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刚,范伟,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341号原告:吴志刚,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南市。委托代理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慧敏,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伟,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涛,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刚诉被告范伟、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吴志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刘德强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秘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