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苏阳民与刘水平、肖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阳民,刘水平,肖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苏阳民,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水平,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肖志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阳民与被执行人刘水平、肖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水平、肖志华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苏阳民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水平、肖志华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