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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苏阳民与刘水平、肖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阳民,刘水平,肖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苏阳民,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水平,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肖志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阳民与被执行人刘水平、肖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水平、肖志华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苏阳民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水平、肖志华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