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树春,王丽丽,成树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44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成树春,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稻庄镇高柳村农民。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稻庄高柳村农民。被执行人:成树银,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稻庄镇高柳村农民。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树春、王丽丽、成树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