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况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216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况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无业。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1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坚,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况某某及辩护人陈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控:2017年3月2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况某某因一直看不惯熊某1,觉得其自以为很了不起,同时当天心情不好,就想去找熊某1麻烦,便从家里茶几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开车来到相城镇熊坊村被害人熊某1家附近,下车后况某某拿着刀就往熊某1家里去,看到其家里大门没有锁,遂直接来到其院子门口叫他,听到熊某1回应后,况某某径直走到熊某1家卧室门口,在熊某1出来后,况某某叫其去华阳村,熊某1说:“做什么事,还没有穿衣服”。况某某看到熊某1不想去,就拿刀直接往熊某1身上捅,熊某1躲了一下,刀子划到了左侧腰上。后况某某又捅了几下,熊某1怕被捅到就用手抓到了刀刃。之后熊某1弟媳卢某,弟弟熊某2等人听到熊某1的呼救跑来抢刀,在刀被抢走后,况某某直接跑走了。熊某1左手、左侧腰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况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况某某因一直看不惯被害人熊某1,觉得其自以为很了不起,同时当天心情不好,就想到找被害人熊某1烦麻,便从家里茶几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开车来到相城镇黄笯村熊坊自然村被害人熊某1家附近。下车后被告人况某某拿着刀就往被害人熊某1家里走,看到其家里大门没有锁,遂直接来到其院子门口叫被害人熊某1,被害人熊某1回应后,被告人况某某径直走到被害人熊���1家卧室门口,在被害人熊某1出来后,被告人况某某叫其去华阳村,被害人熊某1说:“做什么事,还没有穿衣服”。被告人况某某看到被害人熊某1不想去,就拿刀直接往被害人熊某1身上捅,被害人熊某1躲了一下,刀子划到了左侧腰上。后被告人况某某又捅了几下,被害人熊某1怕被捅到就用手抓到了刀刃。之后,被害人熊某1弟媳卢某、弟弟熊某2听到被害人熊某1的呼救跑来抢刀,在刀被抢走后,被告人况某某直接跑走了。被害人熊某1左手、左侧腰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况某某的供述供认,我叫况某某,但家里这边的人都经常叫我“况某涛”,以致很多人都以为我叫况某涛。一直以来熊某1经常在华阳街上装的了不起似的,我就看不��熊某1,今天(2017年3月21日)早上6点起床,我心情不好,就想着去找熊某1的麻烦,我就随手从家里的茶几上拿了水果刀带着,开着我的车就去了熊坊村了,我把车子停在离熊某1家几十米的地方停好了我的车,并拿着水果刀下了车,我就走到熊某1的院子门口,院子的门没有锁,径直走进了院子,来到熊某1的家门口,叫了几句“春光、春光”,熊某1应了下,我发现他家里的大门也没有关,我就走了进去,熊某1就穿着裤衩下来了,我说“走,去华阳”,熊某1就说:“做什么事,还没有穿衣服”,我就说“你心里知道”,我看他不想去,我就拿出刀来,往他肚子捅了过去,他躲了下,后面可能划到腰部,接着又捅了他一两下,这个时候熊某1就开始用手来抢我的水果刀,熊某1可能怕我会伤害他,就用双手握住我的刀刃,接着就有个女人跑了过来,这个女人就握住我的手想要抢刀,后面还出来了一个年轻男子,熊某1叫他打电话报警,后面又来了一个男子,叫我在干什么,并且抢下了我手头的水果刀,这个时候我就走了。当时就可能划到了熊某1的腰部,划到的是左腰部,这个时候熊某1就开始来抢我的水果刀,接着在抢的过程中,他双手握住了刀柄,后面就划出了血来了。2、被害人熊某1的陈述证实,今天(2017年3月21日)早上6时40分左右,我在家里睡觉还没起床,况某涛走进了我家里,叫了我2、3声“春光、春光”,我听到他叫我,就应了一声他,我还没起床,况某涛知道我在那个房间后,就推开我住的房间闯进了房间里面,手里还拿了一把刀,我看到这一情况,我赶紧坐起来,然后起床把况某涛推出房,况某涛就说:“我们到华阳去”。我说:我们到华阳去可以,等我穿好衣服以后跟你一同到华阳去。况���涛说:“你不去”。说完就用他手上的水果刀朝我腹部捅过来,连接朝我腹部捅了几下,我躲开他的刀,当他的刀捅到我腹部左侧腰部时,我的左手抓住了他的刀,右手抓住他拿刀的手,这时我弟媳卢某看到就大叫“救命、救命”。我弟弟熊某2听到后就过来了,况某涛看到我弟过来,就松开他握刀的手,他自己一人走了,我就把他的刀抢下来了,我在他抢刀的过程当中,我的左手掌至食指虎口部位被他的刀割伤,刀口长度约有4、5厘米长。3、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7年3月21日)早上6:30分左右,我刚起床,就看到况某涛拿着一把水果刀,一路从大门口叫着熊某1名字叫到熊某1房门口,我就去厨房做饭了,随后听到况某涛和熊某1在吵架,我跑过去看到熊某1两只手上都是血,并且况某涛还在用水果刀往熊某1这边捅,我马上冲上去拖住了况某涛的衣服并说你不要捅人呀,熊某1就立马把况某涛手上的水果刀抢下来了,况某涛看到刀被抢就往门外跑走了。熊某1左边腰上被划伤,双手上都是血,地上也滴满了血,况某涛用水果刀往熊某1身上捅时被熊某1抓住了刀刃,然后况某涛抽出刀时划伤的。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7年3月21日)早上我在睡觉,听到屋外在吵,后面听到我岳母在喊,我就赶紧跑出来,就看到熊某1家门口有个男子对着熊某1,并且手里抓着水果刀对着熊某1,熊某1则手里(双手)握着刀锋那头,这个男子拿着刀把,我就想跑过去夺水果刀,熊某1就喊我去报警,我没去夺刀跑回来拿手机打电话报警,我又出屋看到那个男子已经到了围墙外,已经走了,后面才看到熊某1蹲在地上,地上都是血,地上还有一把水果刀,熊某1的双手都被划伤了。两个手都出��血,后面派出所的人就来了。5、证人熊某2的证言证实,今天(2017年3月21日)早上我在睡觉,听到我老婆一直喊救命,我就从床上爬起来跑出来看,就看到况某涛拿着一把水果刀,熊某1也在抢,双方都要抢水果刀,我就跑过去喊:“况某涛,你在做什么?”我就把况某涛手中的水果刀抢下来了。然后我问他,你在这里做什么,他没说话就走了,然后我才发现熊某1双手全是血,左腰也是血,接着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另有扣押清单、照片、现场示意图、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全项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某无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况某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况某某有前科,应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况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况旺生人��陪审员郑卫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