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亚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亚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刑初583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亚强,男,1998年3月15日生,出生地甘肃省宕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外来务工,户籍地甘肃省宕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亚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丁亚强至平湖市独山港镇星华村卫生弄25号5号租房,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室内,窃走失主李某1于租房内的溜冰鞋一双、双肩背包一个。2、同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丁亚强至平湖市独山港镇前进村西张家宅基7号二楼失主范小瑞租房,采用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室内,窃走失主范某放于租房内的身份证一张及银行卡二张。后被告人丁亚强又至同楼层失主李某2租房,采用拉开挂锁、推门的方式进入室内,窃走失主李某2放于租房内床上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400元、身份证一张及银行卡二张。3、同年5月4日上午,被告人丁亚强至平湖市独山港镇温馨旅馆204房间,采用钻窗、溜门的方式进入房间,窃走失主万学明放在房间桌子上书包内的白色三星手机一部。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丁亚强处扣押范某身份证一张及范某和李某2的银行卡各二张,并已分别发还失主范某和李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亚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勘查资料、案发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亚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三次属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丁亚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亚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丁亚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失主李奎奎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丹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