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寒冰与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寒冰,蒋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820号原告:何寒冰,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蒋晓东,男,199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何寒冰为与被告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寒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寒冰诉称,2016年12月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期限为2016年12月15日。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该款,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为此,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借款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蒋晓东未到庭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款合同及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为原件,有被告的签字,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放弃了其享有的质证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15日;如被告逾期还款的按照借款本金每日的2%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无事实依据。庭审中,原告明确诉称中的利息实为违约金。在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如被告逾期归还借款的按照借款本金每日的2%支付违约金,原告基于该约定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但应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16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寒冰借款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寒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芹人民陪审员 楼��民人民陪审员 楼 伟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晓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