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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5134朱香平与陈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香平,陈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134号原告:朱香平,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云,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军,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海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杨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华,男,公司员工。原告朱香平与被告陈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朱香平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香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计389元,由原告朱香平负担。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静 关注公众号“”